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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处方药时代-兽药使用规范

2014/11/23 12:25:19 0人评论 1662次浏览 分类:药物使用指导

兽药(包括疫苗等,下同)是预防、治疗和诊断动物疫病的特殊商品,其产品质量直接关系到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成效、养殖业健康发展和动物源性食品质量安全。现就规范使用兽药问题告知如下:

一、要正确认识兽药。兽药具有双重性,安全用药能使兽药发挥最大效能,达到防病治病,保障动物源性食品质量安全的目的。反之,盲目用药、滥用兽药,甚至违法使用禁用药物,不仅达不到防病治病的效果,还浪费钱财,进而造成动物源性食品的药物残留,易发生动物源性食品质量安全事件。

二、要购买合法兽药。一要从通过农业部GMP认证、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或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国内外合法生产企业购买兽药。二要从兽药GSP验收合格,持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企业采购兽药。

三、要正确使用兽药。各养殖场必须严格按照适应症、用法与用量、休药期、免疫规程等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农业部兽用处方药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后,还要严格按照规定凭执业兽医师开具的处方购买、使用处方药。各饲料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合理使用兽药,非“兽药添字”产品批准文号的兽药预混剂不准在饲料中违规添加使用;兽用原料药不得直接加入饲料中使用。各养殖场和饲料生产企业要建立完整真实的用药记录。

四、违规使用兽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兽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条例》规定,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明文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假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由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责令其对饲喂了违禁物质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大兽药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农业部《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部分兽药品种的停药期规定》《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等有关法规政策要求,切实履行兽药使用单位是食品安全中兽药安全使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科学、正确、合理使用兽药,有效防范动物源性食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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